建筑基坑支护的安全等级
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》JGJ120—2012对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的规定较为原则,见表3.1.3。按表3.1.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。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,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。
注意:该规程的安全等级特指支护结构,而非基坑,主要是概念上须同有关规范一致性考虑。
由于地区的差异,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等市均编制了基坑支护规范,这些地方规范均根据基坑深度、其周边环境及地方经验,规定了基坑支护安全等级。
基坑类别是按照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2—2002执行。该规范有关基坑等级规定如下:
一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为一级基坑:
1.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;
2.开挖深度大于10m;
3.与邻近建筑物、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;
4.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、近代优秀建筑、重要管线等须严加保护的基坑。
二、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,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。
三、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。
四、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,尚应符合这些要求。
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,除在设计计算时的安全系数或分项系数有所区别,支护监测的项目的选择上也有侧重,如安全等级为一级、二级基坑的深层水平均为“应测”,表明该项目很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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