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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规范关干基坑监测频率的规定

2018-08-09 基坑变形监测

《国家规范》规定的基坑监测频率

对于基坑变形监测频率,《国家规范》规定: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支护类型、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、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。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,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。对于应测项目,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,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可按下表确定。当出现特殊情况时,应加强监测,提高监测频率,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,应实时跟踪监测。

国家规范中关于基坑监测频率的图表

注:有支撑的支护机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/d;

2.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其体情况确定;

3.当基坑类別为三级时,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;

4.宜测、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。

《山东规范》规定的基坑监测频率

在监测频率的规定上,《山东规范》和《国家规范》基本上一致,对于应测项R,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,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可按下表确定。

山东规范中关于监测频率的图表1

山东规范中关于监测频率的图表2

注: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时,现场监测的时间间隔可以适当延长。

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一步加强监测,缩短监测时间间隔、加密监测次数,并及时向施工、监理和设计人员报告监测结果。

(1)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值;

(2)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摄较大或者速率加快;

(3)出现超深开挖、超长开挖、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;

(4)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,长时间连续降雨、市政管道出现泄漏;

(5)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;

(6)支护结构出现开裂;

(7)邻近的建(构)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t量沉降、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开裂;

(8)基坑底部、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、流砂现象。

《上海规范》规定的基坑监测频率

《上海规范》规定: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准确反映围护结构、周边环境动态变化为前提,采用定时监测,必要时进行跟踪监测。各监测项0的监测频率宜根据其重要程度、施工工况按下确定,当监测项目的日变化量较大时,应适当加密。

上海规范中关于监测频率的图表

相关规范规定的基坑监测频率对比分析

从《国家规范》和《山东规范》对比来看,两者对于监测频率的规定比较类似,都是按照“基坑类别”“基坑设计深度”等的不同来分别确定不同的监测频率的。不同的地方在于:

(1)“施工进程”一栏中,《山东规范》为“基坑开挖完后时间”,而《国家规范》为“底板浇筑后时间”,这主要是考虑到基坑开挖完后,尽管不再开挖土体,不再扰动土体,但是由于基坑已经开挖到最大深度,在底板浇筑完成之前基坑仍处于比较危险的状态,这中间可能会有降雨等,因此仍然应该保持比较高的监测频率。

(2)从具体的监测频率来看,《国家规范》比《山东规范》规定的监测频率要高,比如,对于5〜10m的一级基坑,《山东规范》规定:基坑开挖完后时间>30d时,监测频率为1次/7d;而《国家规范》规定,底板浇筑后时间>28d时,监测频率为1次/5d。

《上海规范》规定从基坑开挖到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3d,应测项目监测频率则统一规定为1次/d,较《国家规范》和《山东规范》规定的频率大,这与上海处于软土地区,基坑开挖一般比较危险有关,因此应加大监测频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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